(2016)冀0105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吴俊丰、吴俊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吴俊丰,吴俊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241号原告:张军,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诉讼代理人:霍玉顶,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丰,男,汉族,1983年1月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吴俊周,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吴俊丰、吴俊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乙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