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天国、胡友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国,胡友安,刘征,邓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谢天国,男,197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胡友安,男,1955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刘征,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邓小军,男,1975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天国与被执行人胡友安、刘征、邓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刘征有车牌号为赣K×××××的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征所有车牌号为赣K×××××的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