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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龙与被执行人应元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龙,应元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杨庆龙,男,1976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应元同,男,1987年9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庆龙与被执行人应元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六东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元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杨庆龙人民币5万元整。蒋大明对应元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庆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诉讼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应元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