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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春章、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章,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章,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上诉人李春章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何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章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春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章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