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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曹振兴,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街盛隆祥宏农副产品市场。法定代表��张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8042.7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78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信息,2016年10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一品滋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