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苏省清江中学与徐天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清江中学,徐天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清江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欣,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徐天水,、7号摊位。江苏省清江中学与徐天水排除妨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天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清中电子商城”三楼5、6、7号摊位,并将该摊位返还给原告清中;被告徐天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清中损失69000元,并按照1400元/月的标准赔偿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的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张贴了公告,被执行人现已迁出涉案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因所涉案件为批量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相对突出,关于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双方当事人正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迁出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人就占有使用费问题正双方协商解决,但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兆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