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宁与李骞、王永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李骞,王永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2102号原告:李宁,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职工,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李骞,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州区。被告:王永虎,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州区。原告李宁与被告李骞、王永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天×100元/天=700元、护理费7天×105元/天=735元,合计6444.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固原汽车站职工。2016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上班时见被告李骞在车站广场上非法拉客,便前去制止,并让旅客进站买票,之后两被告与原告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扯,两被告致原告受伤。原告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花费医疗费5009.0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期间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确切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原告李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黑学贵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