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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8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奕奕、:陆超与:陈晓燕、:金雷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奕奕,陆超,陈晓燕,金雷刚,陈亚均,唐粉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5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高奕奕,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益民村***号。原告:陆超,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益民村***号。被告:陈晓燕,女,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渔沥村耀光***号。被告:金雷刚,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渔沥村***号。被告:陈亚均,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耀光村***号。被告:唐粉妹,女,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耀光村***号。原告高奕奕、陆超与被告陈晓燕、金雷刚、陈亚均、唐粉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奕奕、陆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