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孙建林、孙引娣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孙引娣,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林,男,村民。申请执行人孙引娣,女,村民。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孙建林、孙引娣诉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付给孙建林、孙引娣集体收益分配款1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1250号民事���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