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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56382986-7。负责人:赵子龙,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5111492-2。法定代表人:徐光辉。被执行人:徐光辉,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方小兵,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执行的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光辉、方小兵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被执行人个别银行存款余额较少,其余大部分账户存款为零;被执行人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林权经实地考察处置价值不大,并且查封了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他处的林权,但属于轮候查封;查封的江西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现评估资料不全,暂无法处置。截止2016年10月26日止,本案执行标的300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确认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保审 判 员  厉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