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赵军与霍路良、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呢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赵军,霍路良,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姚赵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路良,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5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霍路良、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赵军支付各项损失117471.17元,霍路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374元,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374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德龙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案件款111409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姚赵军,剩余案件款申请人放弃索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