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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柴万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柴万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3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6。负责人王百荣,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万福,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柴万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视为其撤回对被告柴万福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