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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波与夏海芳、张亚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夏海芳,张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夏海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亚敏,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姜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5)上证借字第204号公证书和(2017)上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姜波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5)上证借字第204号公证书和(2017)上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