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波与夏海芳、张亚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夏海芳,张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夏海芳,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亚敏,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姜波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5)上证借字第204号公证书和(2017)上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姜波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5)上证借字第204号公证书和(2017)上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