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1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春菊犯盗窃罪罚金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1执1382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7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缴付罚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民审判员 麦焕朝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