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叶军霞与被告王红治、王揭晓、张攀贵、邱亦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霞,王红治,张攀桂,邱亦斌,王揭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叶军霞,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戴持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红治,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攀桂,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邱亦斌,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王揭晓,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小兵律师,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军霞与被告王红治、王揭晓、张攀贵、邱亦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红冶、王揭晓、张攀贵、邱亦斌,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了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作出(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15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四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四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4月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6民辖终3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四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军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军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22元,减半收取13011元,由原告叶军霞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李振审 判 员 吴湘平人民陪审员 黄 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