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中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汉湘与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汉湘,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汉湘,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周信杉,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周靖凯,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汤建忠,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汉湘与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的财产。因被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汉湘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王汉湘发现被执行人周信杉、周靖凯、汤建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蔡日总审 判 员  雷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