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执3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茂林石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茂林石材有限公司,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茂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438331504。法定代表人林双得。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铺后村,组织机构代码:61203512-4。法定代表人李程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茂林石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79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元、执行费人民币1819元,但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4日、9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茂林石材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厦门新恒隆石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