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梁国华与管合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华,管合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194号原告梁国华,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管合平,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华诉被告管合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需重新调取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华撤回对被告管合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国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