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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伟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11号罪犯张伟铭,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伟铭已退款8000元,继续责令被告人张伟铭退款人民币7666.12元归还福建省龙岩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8日入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伟铭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铭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淑萍审 判 员  兰峻锋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