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杜文涛、崔云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涛,崔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846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涛被执行人崔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021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云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云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崔云飞(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36的存款人民币4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