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伍某与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伍某。被执行人: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执行伍某与谷城铭扬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谷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1197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正友审判员 孟庆平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忠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