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小刚胡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刚胡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6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阆中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泓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黄圃镇岭栏某某路镇一某某路口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在黄圃人民医院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圃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胡某2胡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小刚胡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区伟杰黄雪仪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