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3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霍建华与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2016民终1370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霍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飞,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潮河镇王家埠村170号,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704号案原告):霍建华,住台北市。委托代理人:方珊珊,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与被上诉人霍建华因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环亚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霍建华是中国台湾男演员、歌手。2015年11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涉案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09828号公证书公证,环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滋源seeyoung”(以下简称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庆功宴!被删大结局视频遭曝光》的文章,文章首段内容为:“这个夏天,由滋源独家冠名播出的《花千骨》刷屏无数次!”,该文中使用了两张电视剧《花千骨》中含有霍建华肖像的剧照及三张花千骨庆功会的现场照片作为配图。另外在题为《萌大叔陪着小飞流练了一年多的功夫才让摸头发》的文章中内容为:“不仅是琅琊榜有这种杀伤力强大的招数,前阵时间滋源独家冠名的第一仙侠剧也有呢,不信你看这个……摸头杀要体现出强大杀伤力,前提是头发一定要××哦!万一头发发质很差,又油又腻、有臭味、头屑纷飞、毛躁,那尴尬的场面,小滋想想也是醉了……”该文中也使用了两张电视剧《花千骨》中含有霍建华肖像的剧照作为配图。上述使用的共七张剧照中大部分配图都添加了“滋源无硅油头皮护理”的标识,文章旁边均有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微信二维码。涉案微信公众号显示的功能介绍载明:“滋源seeyoung(订阅号),无硅油头皮护理领导品牌!无硅油、不刺激、养头皮,滋源”;账号主体为环亚公司。原审法院另查明,环亚公司与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签订了《电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成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钻石独播剧场》2015年5-12月份的独家冠名商。该合同中并未含有关于演员肖像权授权等条款。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环亚公司旗下品牌“法兰琳卡”、“滋源”均曾为湖南卫视《钻石独播剧场》冠名,2015年5-12月份《钻石独播剧场》播出的剧目为《花千骨》、《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等,环亚公司广告内容与剧目同步播出。《钻石独播剧场》冠名权益中含“角标提示”回报,湖南卫视也曾向环亚公司提供“法兰琳卡”、“滋源”带有角标提示的图片及宣传海报,以证明环亚公司曾是湖南卫视所播出的《花千骨》、《大汉情缘之云中歌》等连续剧冠名的事实。霍建华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根据霍建华的知名度和环亚公司的使用程度估算的,其中诉请的精神损失是因环亚公司将霍建华的肖像用于化妆品上,让人误认为霍建华使用了环亚公司的产品,降低了霍建华的社会评价。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包含公证费和差旅费。庭审中,霍建华确认环亚公司已将涉案文章及图片删除并断开链接。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电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证明、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涉案微信公众号以宣传推广环亚公司的经营产品为主要内容,根据霍建华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文章系为环亚公司进行商业宣传,文中使用霍建华剧照作为配图,且未经过霍建华授权,即使湖南卫视曾向环亚公司提供“滋源”等带有角标提示的图片及宣传海报也不能等同于环亚公司可以将涉案剧照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作商业性使用。综上,环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霍建华肖像权的侵害,霍建华要求环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但应结合环亚公司的侵权范围、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后果及影响来确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环亚公司使用霍建华照片的数量、时间、使用方式及传播的影响力等,酌定环亚公司应当赔偿霍建华经济损失25000元,同时环亚公司侵犯霍建华肖像权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故霍建华要求环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关于环亚公司行为是否侵犯霍建华名誉权的问题,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在使用霍建华照片时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文字,霍建华亦未有证据证实环亚公司的行为导致社会大众对霍建华的评价有所降低,故原审法院认定环亚公司的行为未侵犯霍建华的名誉权。对于维权成本合理开支,霍建华因维权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用和差旅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该两项费用均是本案与另外三案的共同支出,故对于本案霍建华维权成本合理支出,原审法院酌定为2000元。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霍建华致歉(致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将由原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霍建华经济损失25000元;三、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霍建华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四、驳回霍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霍建华负担2115元,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霍建华已全额预付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迳付霍建华。)判后,环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环亚公司登载含有霍建华所演角色在内的图片并非借助霍建华的声誉宣传自己的产品,而是以此证明环亚公司曾冠名播出该剧的事实,并未侵犯霍建华的肖像权,该图片及宣传海报是湖南卫视履行广告合同,向环亚公司提供。且该剧照图片与简单的肖像权是有区别的,其并不能体现霍建华的肖像权。因此,环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粤011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维持该民事判决第四项;二、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霍建华承担。被上诉人霍建华未到庭,书面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环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霍建华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图,侵犯霍建华肖像权,事实清楚。二、尽管环亚公司使用的是剧照,仍构成对霍建华肖像权的侵犯。剧照的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著作权方,但并不影响剧照中人物的肖像权归属为霍建华享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环亚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环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霍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475元,由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兵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