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特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邓泽高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邓泽高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936号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被申请人:邓泽高。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吉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泽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愚吉公司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邓泽高未答辩。经审查查明:邓泽高因与愚吉公司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2月1日,该委作出渝潼劳人仲案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邓泽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94元。”2012年6月6日,邓泽高到愚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邓泽高从事打磨工作。到2015年12月,愚吉公司拖欠邓泽高2015年3月、6月工资共计6196元(后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2015年12月3日,邓泽高以愚吉公司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12月4日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给愚吉公司。邓泽高在愚吉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09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愚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劳动者隐瞒了影响裁决的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工资发放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虽然愚吉公司称劳动者隐瞒了工资发放的证据,但该证据本属于用人单位保存并持有,而非劳动者能够隐瞒。同时,愚吉公司经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庭审,相应的风险应由该司自行承担。故愚吉公司称劳动者隐瞒证据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对于该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