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02执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孔庆锐与刘桂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锐,刘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8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锐,男,1984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居民。被执行人刘桂东,男,1971年出生,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锐与被执行人刘桂东(2015)泰山民初字第22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