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钱忠阳与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阳,黄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123号原告:钱忠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忠阳与被告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钱忠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