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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钱忠阳与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阳,黄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123号原告:钱忠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忠阳与被告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钱忠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