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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守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守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顺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缗南二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被执行人王守然,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