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韩仁辉申请执行何伯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仁辉,邹宗辉,何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18号之一申请人:韩仁辉,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宗辉,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何泊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宗辉与被执行人何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仁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为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邹宗辉于2016年10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韩仁辉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韩仁辉享有,以抵偿其欠申请人韩仁辉的欠款5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宗辉已将其亨有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已全部转让给了申请人韩仁辉,申请人韩仁辉申请将原申请执行人邹宗辉变更为申请人韩仁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韩仁辉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