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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宗才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94号罪犯李宗才,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才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4月24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宗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宗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86.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宗才系病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晓宏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