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9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9894号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历南,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太阳能系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杨正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