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孝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7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孝平(小名李三三),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孝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孝平从贩毒人员蔡某处购得冰毒后,在筠连县巡司镇四方沟电厂附近、单行道歌厅门口及沐爱镇公园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黄某(小二毛)、何某。2016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孝平与何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依法从被告人李孝平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4.23克,从何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0.8克,经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抽样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孝平打电话将向其贩卖毒品的蔡某约至筠连镇定水路农业银行门口,民警将蔡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孝平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孝平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孝平辩称,自己除贩卖毒品给何某外,没有贩卖毒品给他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孝平系吸毒人员,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孝平从贩毒人员蔡某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筠连县巡司镇四方沟电厂附近、巡司镇单行道歌厅门口及沐爱镇公园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黄某(小二毛)、何某。2016年3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孝平与何某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依法从被告人李孝平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4.23克,从何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0.8克。经对查获的上述毒品疑似物抽样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21时许,经公安机关安排,被告人李孝平打电话将向其贩卖毒品的蔡某约至筠连镇定水路农业银行门口,民警将蔡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理、立案的情况。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抽样检测记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6年3月16日,警方抓获李孝平时在其右前侧裤包内搜出现金350元,在左前侧裤包内搜出红米手机一部,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搜查出用餐巾纸包裹并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9包,警方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4.23克,警方依法抽取其中0.1克送检。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抽样检测记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16日,警方抓获涉毒人员何某时,在其右裤包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包。警方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经称重,冰毒疑似物净重0.8克,警方依法抽取其中0.1克送检。4.证人证言及其辨认笔录(1)黄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绰号叫“小二毛”,系吸毒人员,他一共向家住巡司礼义的“李三三”买过二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在巡司镇单行道歌厅门口,他向“李三三”赊欠了50元的冰毒;第二次是因为输了钱心情不好,他就打电话叫“李三三”送了100元的冰毒到家里吸食。经黄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李三三”系李孝平。(2)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系吸毒人员,一共向李孝平买过二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3月初,在巡司农贸市场,他向李孝平买了200元冰毒;第二次是李孝平将冰毒送到他位于巡司镇四方沟电厂的家里,他买了100元的冰毒但只给了李孝平50元。经钟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人系李孝平。(3)何某证言,证实他系吸毒人员。2016年3月16日,他帮朋友王某到沐爱镇公园门口向一位陌生男子购买了350元毒品冰毒后刚转身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裤包内搜出冰毒疑似物1包。他向对方称自己在沐爱中石油工作。经何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陌生男子系李孝平。(4)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系吸毒人员。2016年3月上旬的一天,他以电话联系“李三三”的方式,在巡司镇螺丝山加油站附近向“李三三”购买了100元的毒品冰毒,是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的毒资。经胡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李三三”系李孝平。(5)詹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十几号,他向一个电话号码尾数为0577的陌生男子购买过一次100元的毒品冰毒,交易地点是巡司镇铁索桥附近,该男子是骑一辆黑色踏板车来的。经詹某辨认,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陌生男子是李孝平。5、被告人李孝平的供述,证实他曾向钟某、“小二毛”及“中石油的陌生男子”等人贩卖过毒品冰毒。2016年3月10日,在巡司镇四方沟钟某家中,他向钟某贩卖了50元的冰毒;2016年3月,在巡司镇单行道歌厅门口,黄某(小二毛)以赊欠的方式向他购买了50元的冰毒;2016年3月16日,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和一个自称是沐爱中石油的陌生男子约定在沐爱镇公园门口交易毒品,他贩卖了300元毒品冰毒给陌生男子,刚交易完后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当日20时许,他在警方的要求下,打电话将向其贩卖毒品的蔡某约至筠连镇定水路农业银行门口,民警将蔡某抓获。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孝平、胡某、詹某经进行尿液中甲基苯丙胺量或吗啡量的检测,三人的尿检结果呈阳性。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孝平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8.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李孝平被抓获归案的情况。9.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孝平2016年3月16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蔡某,后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10.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意见书,证实经检验,从李孝平、何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视听资料,证实筠连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孝平人身进行搜查时及对李孝平讯问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孝平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予以贩卖,公安机关现场查获5.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孝平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孝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孝平提出自己没有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黄某、钟某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孝平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黄某、钟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孝平庭前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人黄某、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孝平的上述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玲代理审判员 胡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远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