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夏国林与邓正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林,邓正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080号原告夏国林,男,1970年08月23日生,汉族,巫山县,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军(一般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正绍,男,1955年07月15日生,汉族,巫山县,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林与被告邓正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国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正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国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夏国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夏国林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宪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