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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成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成龙,男,1988年7月30日生,暂住山东省青岛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被告人韩成龙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月14日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成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成龙于2011年12月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至2014年6月为止共透支了8589元;于2013年9月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至2014年6月份为止共透支了61632.91元;于2012年5月份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至2014年6月份为止共透支了33879.40元。韩成龙将大部分透支金额用于了赌博和日常生活。韩成龙原是龙井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司机,从2014年7月份离开单位,并改变联系方式和住所,不告知发卡银行,逃避银行催收。被告人韩成龙于2015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成龙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韩成龙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宋某某、李某乙、金某某、崔某某、窦某某、禹某某、陈某某、尹某某、曹某某、李某丙、姜某某的证言;催收情况说明及照片、信用卡透支催缴还款通知书、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办理信用卡证明、借款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韩成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成龙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成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韩成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成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成龙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人民币70221.91元。三、责令被告人韩成龙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人民币3387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香春审 判 员  崔龙杰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