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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王俊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66号罪犯王俊成,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长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俊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5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俊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2年12月28日因流氓混居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原判认定,王俊成2008年从单晓峰处买过一次麻古100片,全被王俊成吸食,另一次是被抓的4、5天前,王俊成从单晓峰手里买了2500片麻古,吸了100片,其余的2400片被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俊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