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与呼图壁县芳草湖激情岁月娱乐城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呼图壁县芳草湖激情岁月娱乐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271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注册号652323000000151。法定代表人:董现荣,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国良,该农场城建处副处长。被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激情岁月娱乐城,住所地新疆昌吉呼图壁县芳草湖天星东路丰泽苑小区,注册号652323602045090。经营者:魏金花,该娱乐城负责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与被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激情岁月娱乐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激情岁月娱乐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