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汤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61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苏0104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汤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刑初7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