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世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1005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达,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收缴1.68克甲基苯丙胺和一只冰壶;同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世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1081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世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世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世达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刑初1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陈栗威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雪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