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永松与夏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松,夏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858号原告吴永松,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夏香香,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松与被告夏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永松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