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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加强与樊晓辉民一审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强,樊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035号原告:李加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住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东,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晓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9日,住峨眉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加强与被告樊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加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7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李加强负担。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