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巴州鑫帅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龙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鑫帅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龙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巴州鑫帅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秦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李龙川,男,汉族,L山东省人,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巴州鑫帅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龙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库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400369.02元,执行费5905.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400369.02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若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