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卓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康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130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伟,广州市卓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哲锋、陈耿宇,分别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卓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禧羿。委托代理人:姚灿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卓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俊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卓某公司2014年8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康伟向卓某公司支付2014年5月综合管理费12448元;2、康伟支付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的水电费3310元;3、康伟向卓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4年5月综合管理费的违约金(自2014年5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12448元的千分之三计算);4、康伟向卓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的水电费的违约金(其中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每日按1782元的千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每日按3310元的千分之三计算);5、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对康伟支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同日收到该局穗工商(海)内收字【2015】第05201502100196号《收到材料凭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2015年2月13日核准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之后,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参加了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日进行的庭审。由上可见,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13日注销登记,不能成为诉讼主体,本案不再将其列为当事人。但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是在明知其与卓某公司、康伟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仍在诉讼阶段、对外债权债务尚未实际清算完毕的情况下,申请行政机关核准注销,且故意隐瞒上述事实未告知原审法院,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原广州美邑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上述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导致原审法院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淑敏审判员 陈珊彬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旦林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