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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1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2016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0日,伙同他人到个旧市鸡街镇倘甸农贸市场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谎称要办周岁客,骗走红河88香烟30条、红糖5公斤。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731元。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1月15日,到个旧市鸡街镇倘甸农贸市场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谎称要办周岁客,骗走红河88香烟30条、红河99香烟3条、云烟硬紫4条、草果1.5公斤、立白洗衣粉2包等物品。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515元。3、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2月2日,到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农贸市场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商店内,谎称要办周岁客,骗走红河88香烟50条、金菜花纯正菜籽油4瓶、金菜花一级菜籽油1瓶、东古一品鲜酱油12瓶、红糖7.5公斤、花生20公斤等物品。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055元。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伙同他人到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农贸市场被害人王某乙、倪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谎称要办婚宴,骗走红河88香烟55条、博奥餐巾纸1箱、白象食盐1件、海鲜酱油2件、花生20公斤等物品。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316元。公安机关破案后,已追缴博奥餐巾纸1箱等赃物发还被害人王某乙、倪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唐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倪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含拘留前羁押1日)。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731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3515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55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乙、倪某某人民币5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