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谭庆国与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庆国,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谭庆国,男,生于1986年12月14日,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向芳,男,生于1975年12月23日,住宣恩县。申请执行人谭庆国与被执行人向芳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庆国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康  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蔚霖(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