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化市星光大道歌舞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兴化市星光大道歌舞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少文、倪春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化市星光大道歌舞厅,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中路东侧海德国际5-1B。投资人:吉中新。本院受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化市星光大道歌舞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化市星光大道歌舞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鲁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