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陆与黄建、韩晓蝶合同纠纷2016民初10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53号原告:杨某,住广东省广州市遂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芬、万莉莉,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韩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生,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倩仪,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第三人:李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韩某某融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198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珣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卓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