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2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沙干尔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干尔西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2532号罪犯沙干尔西,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干尔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依法解回审理。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干尔西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沙干尔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沙干尔西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沙干尔西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沙干尔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78.4分。该犯系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定书、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沙干尔西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干尔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仁 富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 月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