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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荣梅申请执行冯育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梅,冯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443号申请人:马荣梅,女,1995年5月7日出生,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冯育华,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会理县。申请人马荣梅申请执行与冯育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育华在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全部案款17152.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师 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