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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司俊霞、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俊霞,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俊霞,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运,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司俊霞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钦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司俊霞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司俊霞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司俊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司俊霞撤回上诉。三、准许司俊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司俊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司俊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智卫东审判员  金 薇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