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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嘉辉胸罩服装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嘉辉胸罩服装有限公司,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嘉辉胸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桥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19409-5。法定代表人刘耀辉。委托代理人周成铿、王海秀,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桥南工业区嘉辉大厦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3953082-7。法定代表人丁承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嘉辉胸罩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嘉辉胸罩服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租金106984.57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瑞能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