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惠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71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12楼1201号。法定代表人:姜凌云。委托代理人:徐珍,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珊,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惠莉,女,汉族,1971年02月16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惠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惠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惠莉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良华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